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
人氣(251024)
沙盒是可以讓小孩盡情玩沙並發揮想像力的地方,金融監理沙盒即是在一個風險規模可控的環境下,針對金融相關業務、或遊走在法規模糊地帶的新創業者,在主管機關監理之下的一個實驗場所,讓業者盡情測試創新的產品、服務乃至於商業模式,並暫時享有法規的豁免與指導,並與監管者高度互動、密切協作,共同解決在測試過程中所發現或產生的監理與法制面議題。
透過金融監理沙盒機制建立,以扶植新創金融科技(FinTech)產業。
監理沙盒最早由英國提出,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於 2015年11月提出「創新試驗場」(Regulatory Sandbox)之倡議文件,提供企業發展創新金融服務及產品之「安全試驗場所」;2016年6月,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MAS)提出「創新試驗場」(Regulatory Sandbox)之指導文件,沙盒機制有助於鼓勵更多的金融科技。
英國與新加坡的監理沙盒比較:
|
英國 |
新加坡 |
監理單位 |
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環境安排 |
企業得暫時豁免相關法規之適用,降低法令遵循風險,以加速新創產品上市時程。FCA與獲准測試企業密切合作,並給予個別指導 |
在一個明確定義的場所、期間、MAS提供法規支援的情境下,進行實驗。只要任何在沙盒中註冊的Fintech公司,允許在事先報備的情況下,從事和目前法律法規有所衝突的業務。並且即使以後被官方終止相關業務,也不會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申請試驗條件 |
須符合「金融服務範疇」、「真正創新性」、「消費者利益」、「必要性」及「已達試驗階段」等五項標準之新創企業 |
需事先註冊,並佐證創立程度。若採用舊技術、尚未測試、可另外試驗 |
測試準則 |
測試期間3~6個月,需做客戶人數、客戶選擇、客戶保護、資訊接露、資料、測試等計畫 |
創新程度、效益、推廣性、進度回報、範圍與保障、評估風險、後續措施 |
2016年9月,香港的金管局推出「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讓銀行及其夥伴科技公司可在毋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監管規定的環境下,邀請有限數目的客戶參與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
2016年12月,澳洲的「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發布澳洲監理沙盒的正式文件,只要符合規範的要求, Fintech公司可以在免牌照及免審查之下即可開始展開創新試驗。
2017年12月,台灣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其主管機關為金管會,適用對象金融業者與非金融業者皆可以提出申請(事前核准制度),在風險可控管的範圍內,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測試新的金融產品、金融商業模式,且能排除適用部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或免刑事、行政責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