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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利投信違反投信及顧問法等規定,廢止公司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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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3年1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多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多利投信)、總經理林○○、財務主管蔡○○、內部稽核主管吳○○及業務員余○○。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74條第3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長期未具符合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4條第3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

(二)內部控制無法有效執行、內部稽核未能落實查核及公司股務作業存有重大缺失,致公司自有資金遭挪用,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第1項規定。

(三)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有事後補作或投資分析欠合理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55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廢止公司營業許可及依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並命令公司解除財會主管蔡○○之職務、總經理林○○停止1年執行職務、內部稽核主管吳○○停止6個月執行職務;業務員余○○停止6個月執行職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