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期貨及其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遭處幣12萬元罰鍰等裁罰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11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期貨)、前受雇人周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6條第2項第4款、第15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期貨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前業務員周員,自111年1月至7月間利用客戶設立之LINE群組及線上會議室,以非周員本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以及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提供臺股期貨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等情事,而永豐期貨對其受雇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其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永豐期貨及周員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永豐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周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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