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內基金 國內基金公司-違規記錄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4/09/10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4633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6331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於113年1月8日至17日對公司進行「ETF之投資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專案檢查及本公會查核,有下述缺失情事:(一)ETF成分股定審規則調整,有未於公開說明書完整揭露生效日相關資訊。(二)公司FB官方社群媒體刊登、與網紅合作之廣告內容,有未揭示警語、以配息金額為廣告主要標題且加入基金配息資訊以外之行銷性質文字、未同時報導標的指數報酬率/殖利率與基金報酬率間之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三)公司於FB官方社群媒使用刊登之廣告內容,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法令依據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2.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
處分內容糾正, 第(三)項另處以罰鍰新臺幣60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4/04/18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20365880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658802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檢查局於112年8月14日至25日對貴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一、公司前OO全權委託OO投資帳戶(台股九)經理人OO於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二、公司買入海外債券之投資分析及檢討作業、對海外債券之信用風險分析及暴險部位管理、就投資私募基金之應募人提供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及交易經驗之聲明書未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對高齡客戶基金申購書內容之修改未經客戶確認,有作業面及內部管理面之缺失。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規定
處分內容警告,其中一併處罰鍰120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3/06/1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40849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11年12月21日至12月29日對公司進行「基金交易與執行(含利益衝突)之內部管理」專案檢查,有下列缺失事項:一、公司前研究員及基金經理人O之配偶O於110年O月O日至112年O月O日期間,利用友人證券帳戶從事個股交易,基金經理人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請公司確實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員工教育訓練。二、辦理投資相關人員之通訊設備控管作業,有下列未依規定辦理及內控內稽作業欠妥當情事:1、基金經理人有手機管理登記表未確實登載;刷卡進辦公室後逾20分鐘始繳交手機;未將門號完整提供公司列冊控管或未於台股交易時段全數繳交控管等情事。2、手機管理登記表有由本人自行簽核情形。3、對個人使用Webex等網路視訊會議軟體作業,未針對防範投資訊息外洩設置控管措施。4、稽核單位辦理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之查核作業,所定每月查核事項未有手機盤點或撥打手機之程序;辦理經理人自律規範之專案查核,有未進一步確認,逕作成無重大異常之查核結論之情事;未對開放個人使用Webex等有類通訊設備功能之可能性風險進行建議。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1/03/02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0859號
違規事實(一)客戶為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實質受益人辨識,有下列情事欠確實:1.未徵提母公司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辨識實質受益人。2.客戶股東為法人,採徵提客戶出具之聲明以辨識實質受益人時,有聲明內容缺漏成立多層股權架構之原因。(二)未辨識及驗證客戶代理人之身分,並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三)未依公司規定取得境外法人之存續證明。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0/08/20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90364004號
違規事實公司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海外交易委託證券商發生人為舞弊事件,致公司溢付手續費金額高達○萬美元且期間長達○年,應屬使公司及投資人權益受損之重大事件,未依公司辦法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0/04/22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90361866號
違規事實公司108年OO月O日發生部分電腦及主機之O程式異常關閉,疑似電腦中毒,為避免病毒擴大,公司預警關閉公司網路及對外官網,已影響正常營運及投資人權益,惟未於知悉該事件30分鐘內,依規定辦理初步通報,並遲至同年OO月O日辦理事件初步通報。
法令依據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7/09/26
發文字號1060037285
違規事實金管會106年4月7日至18日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缺失情事:一、公募基金經理人兼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惟該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有超逾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之客戶分級作業,風險評估作業欠確實。三、辦理客戶審查及實際受益人之辨識作業有欠確實;辦理全權委託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有欠落實;辦理篩選有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時有篩選條件有與所訂規定不符或尚未納入篩選者。四、基金經理人有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情事。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5/07/23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40021688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4年3月9日至17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事項:(一)基金投資引用之分析報告未具體敘明估算EPS計算基礎及依據,投資決定欠缺合理依據。(二)基金投資對損失比率達50%之投資標的,有未依自訂之「經理守則」規定辦理情事。
法令依據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12/27
發文字號10100577521
違規事實經查國泰投信前基金經理人呂君於擔任「○○基金」基金經理人期間,其配偶於100年12月1日有買賣○○,並於101年1月11日賣出○○與公司經理之「○○基金」相同股票之情事,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06/18
發文字號1010027827
違規事實公司部門主管○○等3人有擔任其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情形,惟關係人資料聲明書未填列所任職務之企業,致利害關係人資料未建檔,且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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