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文日期:2024/10/08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30349417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於113 年1月18日至26日對公司進行「ETF 之投資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專案檢查有下列缺失情事:一、行銷廣告有以配息金額為廣告文宣主要標題。二、與網紅合作之YouTube有聲影片及臉書貼文廣告,未明顯揭露或宣讀行鎖贊助等相類詞語,及影片內容未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5秒鐘。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3/06/17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120340852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11年11月28日至12月7日對公司「基金交易與執行(含利益衝突)之內部管理」專案檢查,有下列檢查缺失:一、前研究員及基金經理人O之配偶O,於108年10月O日至110年5月O日期間有利用友人證券帳戶買賣上市櫃股票,基金經理人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公司未能及時發現前開違規情事,公司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不足且執行未確實。二、辦理投資相關人員之通訊設備控管有下列情事,公司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不足且執行未確實:(一)未要求經理人或研究員留存差勤請假或刷卡紀錄。(二)有於檢查通知後始大量補填相關出勤紀錄,以合理化手機控管表領取時間之情事。(三)公司使用網路視訊會議軟體,未設置防範投資訊息外洩之控管措施。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2/06/27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罰字第1110334329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343291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10年10月14日至10月27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有下列檢查缺失:一、基金為避險需要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未於交易分析敘明所持有具高度相關性之相對應有價證券。二、辦理私募基金投資分析作業,於109年2月O日至109年12月O日投資非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特別股,未就可能影響標的公司相關投資因素,充分蒐集資、審慎查證並加以分析,其分析基礎及根據欠缺週延及具及時性,與公司內部規定相違。三、辦理基金投資相關人員之資訊及通訊設備於臺股交易時間內之控管作業,有未落實交易部門人員設備之控管,不利防範利益衝突等風險。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102條及第113條第2款 |
處分內容 | 糾正、第二項缺失另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1/09/24 | |
發文字號 | 1100339470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10年1月7日至11日、1月29日至2月4日對公司進行全權委託業務檢查缺失覆查專案檢查,發現之缺失事項:全權委託帳戶買賣股票所引用之研究報告有數據錯誤、欄位空白,及經理人從事盤後交易卻未出具投資分析報告等情事。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1/06/18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90377048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9年9月18日至9月29日對公司交易室內部控制專案檢查,發現下列檢查缺失,應予糾正:一、有員工於台股交易時間內未將個人手機交由專人保管,或手機交付保管時未關機,而透過未交付私人手機或已交付保管之手機以網路熱點分享至平板電腦或個人筆電登入證券商APP或網站下單交易情事。二、公司設有檢視基金及全委帳戶之預估淨值、資產配置及當日交易等資料系統,惟有設定權限予非該基金或全委帳戶之經理人,且可檢視資訊同時包括多檔基金及全委帳戶,致基金與全委業務有未明顯區隔情事。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1/04/22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罰字第1100361698號、金管證投字第11003616984號 |
違規事實 | 公司109年度接受勞金局委託辦理勞工退休金及勞工保險金之國內投資委託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其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邱○、投資經理人劉○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買進○公司股票,並指示研究員陳○配合出具研究分析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作成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且該分析報告亦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3款、第111條第4款。 |
處分內容 | 停止3個月與客戶新增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罰鍰新臺幣450萬元。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8/12/20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70347220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7年5月22日至6月1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2檔債券基金買進海外公司債券前,有未善盡蒐集與發行公司相關之重大事件即予買進,隨即因該重大事件觸發債券贖回條件而執行賣回,嗣後並提列減損之情形。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8/03/06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70304780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6年8月29日至9月4日對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進行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1.辦理客戶審查及實質受益人之辨識作業,有未落實高風險資料庫名單比對;有未確實辨識法人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有未確認經營國際貿易相關行業客戶之貿易進出口國家是否屬列入制裁或未有效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國家或地區。2.疑似洗錢交易檢視作業之資訊系統設定篩選條件與所訂規定不一致。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7/02/24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60005990號 |
違規事實 | 公司經理之3檔基金投資○○股票,於102年至104年間,有於短期間內反覆進行買進、賣出,惟投資分析報告均以預期公司基本面變化作為依據,對○○公司基本面分析無一致性,且公司於陳述意見所陳賣出○○股票之理由為實現獲利,惟均未載於投資分析報告中,公司對投資分析報告之作業流於形式。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6/12/29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50053665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檢查局105年7月4日至14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1、投資分析報告等表單未即於投資時由相關權責人員複核、電子下單輔助系統留存簽核紀錄遭覆蓋變更、投資決定書簽核用印不完全及部分表單未妥善保存等缺失情事。2、貨幣市場基金存放於單一銀行定存比重超出法定上限。3、私募基金尚在閉鎖期間卻以因應大量贖回為賣出理由及投資分析報告內容錯誤。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4/02/14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20054091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2年8月29日至9月5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1.運用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投資,未留存更正交易帳號及錯帳申請書備查,且未呈報直屬主管並發送稽核單位存檔。2.復華投信所經理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參與國內初次上市櫃〈IPO〉股票,有未留存投資分析報告、投資決定書及投資分析報告暨決定書晚於分配評估表者。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12/26 | |
發文字號 | 1010054945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於投信事業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及關聯戶持股查核作業,發現復華投信有下列違規情事:(一)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許君之配偶於101年6月21日賣出○○等15檔股票,其中○○等6檔股票,係與許君所經理之○○基金100年第1次○○專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相同,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二)前基金經理人施君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人期間,於101年4月12日賣出00股○○股票,與公司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5檔基金相同股票之情事,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三)全委投資經理人高君之配偶於101年1月3日至101年8月14日交易oo等13檔股票,其中oo等10檔股票,係與公司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相同,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規定。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1/11/30 | |
發文字號 | 1000051164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0年6月13日至6月22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以下所列缺失情事,(一)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執行停損機制核有以下缺失:1、對持有個股損失率達30%時,有經理人未提出處理狀況報告書之情事者。2、經理人有未依報告書擬具處理方式執行,致投資損失擴大者。3、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對於「擬出清」之停損處理方式未訂定具體停損時機之控制點,不利停損機制之控管,致延誤停損時機,造成損失擴大。(二)公司參與IPO詢圈配售案件,未訂定相關規範及留存決策過程相關文件。(三)公司經理之復華○○基金投資子基金,經理人未就買進或賣出個別子基金敘明分析內容及買賣理由,投資分析及投資決定欠缺合理依據。(四)全權委託帳戶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持有之未沖銷證券相關商品之非避險部位契約總市值,有超過法定限額之情事。(五)公司第5屆法人董事○○公司代表人○○任職期間,有兼任○○證券公司監察人之情事。(六)公司業務人員陳○○有透過網路代理客戶申購基金之情事。 |
法令依據 | 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2.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條及第6條規定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 條第1 項之規定。4.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及行為時金管會97年3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03582號函規定。5.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8條第3項規定6.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1款規定7.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8.「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之規定 |
處分內容 | 糾正;新臺幣12萬元罰鍰 |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