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文日期:2018/04/09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70309973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703099731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6年7月18日至7月25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1.未依序辨識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或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人身分;辦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洗錢風險評估與持續監控作業有欠妥善,及未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訂定客戶風險等級評估資料之應保存年限。2.未依信託契約製作受益憑證、登載受益人名稱並交付受益人。3.銷售機構通路報酬之要約作業有欠妥適情事;未建立事前審核銷售機構整體銷售方案之活動內容及費用估算之程序或機制;未建立活動確認覆查機制。4.未取得客戶同意開放代銷機構下載所轉介客戶資料。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罰鍰5萬元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7/11/03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60042230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6年4月25日至5月3日對公司專案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一、從事匯率避險交易未說明投資分析基礎及根據,且從事債券交易未分析個別債券。另對金管會105.11.30金管證投字第1050042576號令之法令宣達作業有欠落實。二、所訂「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其中有關風險管理及控管程序之方法、模型及假設的重大改變,應經稽核處審核並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同原則規定,稽核處應定期查核風險管理程序,核有違反「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7條規定。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5/11/23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40049380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4年7月13日至7月20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事項:1.人員有兼任其他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情事。2.辦理基金出席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經查有未對會議議案進行評估之情事。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5/03/12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400074393號 |
違規事實 | 投資分析報告查有欠缺合理分析基礎或依據之情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如下:○○基金○○基金及○○基金於買入OO個股後次月賣出,其投資分析報告未提出獲利預估下修之分析基礎或依據。○○基金○○基金及○○基金買入OO個股後於同月底或次月初賣出,其投資分析報告未具體?明轉變理由及獲利下修之依據,欠缺分析基礎或依據。 |
法令依據 |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5/01/16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30051179號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103.9.15至22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股票投資,有投資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之投資種類與範圍之承銷股票,及投資比重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不符。 |
法令依據 | 投信投顧法第102條規定。 |
處分內容 | 糾正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3/04/02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罰字第1020012634、金管證投字第10200126341 |
違規事實 | 1.基金之投資分析報告內容欠缺合理分析及引用數據錯誤2.基金買賣有價證券之投資流程有內控缺失3.基金經理人有收受財物,運用基金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賣股票4.公司對於受僱人員未盡管理責任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69條、第103條第2款、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1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5號第1項 |
處分內容 | 1.解除行為時董事長及擔任基金經理人之職務2.停止行為時代理總經理1年執行業務3.罰鍰240萬元4.公司從重議處投資決策覆核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3/01/23 | |
發文字號 | 10200025481、1020002548 |
違規事實 | 基金之投資分析報告,未具體敘明建議買賣價格之計算依據以及未依實際情形予以修正。 |
法令依據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 |
處分內容 | 糾正、罰鍰新臺幣12萬元 |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1/12/05 | |
發文字號 | 1000060171 |
違規事實 | 金管會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缺失如下:一、基金從事外幣匯率避險操作,未填寫投資分析報告、決定書及執行紀錄;基金交易分析報告及決定書未載停損(利)點。二、交付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未載明「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特色、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三、投資研究部門主管之未成年子女買進與公司基金所投資相同的股票;且交易後未按規定於期限內申報交易情形。 |
法令依據 | 金管會99.11.1金管證投字第0990046469號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處分內容 | 糾正 |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