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內基金 國內基金公司-違規記錄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4/01/1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02921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12年5月16日至5月24日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違規情事項,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法令規定,應予糾正:(一)全委帳戶經理人與台股基金經理人以電話討論並告知當日全委帳戶下單標的及買賣情形,未落實業務區隔制度。(二)辦理有價證券投資停損控管作業,損失達○%(含)以上時,經理人未於風險管理部通知停損之次一營業日內出具檢討報告,且風險管理部未有追蹤後續處理情形。(三)對基金持有國外債券之評價作業,於發生重大特殊事件後處理方式,有未於事實發生日後○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委員會、對市場報價並無實質交易之債券未提出建議評價方式,以及基金經理人有參與評價委員會投票表決之利益衝突等情事。(四)有不符專業資格條件者登錄為一般業務人員方式執行業務,或未依規定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之情事。(五)總經理有未經核准兼任公司及轉投資子公司主辦會計。(六)公募基金經理人有協助辦理基金會計或公司會計(含私募子公司會計)業務。(七)公募基金會計、全權委託系統及基金股務系統設有共用帳號供員工使用,權責不清。(八)辦理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作業,及金融消費者資訊揭露有欠妥。(九)內部稽核人員任用未依規定辦理。(十)監察人及總經理有未申報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第111條第7款
處分內容糾正,(四)~(六)違規情事,併處罰鍰新台幣60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4/01/1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303802921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12年5月16日至5月24日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違規情事項,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法令規定,應予糾正:(一)資產管理部之全委帳戶經理人有與股票投資部之台股基金經理人以電話討論並告知當日全委帳戶下單標的及買賣情形,未落實業務區隔制度。(二)辦理有價證券投資停損控管作業,損失達○%(含)以上時,經理人未於風險管理部通知停損之次一營業日內出具檢討報告,且風險管理部未有追蹤後續處理情形。(三)對基金持有國外債券之評價作業,於發生重大特殊事件後處理方式,有未於事實發生日後○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委員會、對市場報價並無實質交易之債券未提出建議評價方式,以及基金經理人有參與評價委員會投票表決之利益衝突等情事。(四)辦理投信投顧公會人員登錄作業,有不符專業資格條件者登錄為一般業務人員方式執行業務,或未依規定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之情事。(五)總經理○有未經核准執行其他業務之情形(兼任該公司及轉投資子公司主辦會計)。(六)公募基金經理人○有協助辦理基金會計或公司會計(含私募子公司會計)業務之情形。(七)辦理資訊系統權限控管作業,經查有公募基金會計、全權委託系統及基金股務系統設有共用帳號供員工使用,權責不清。(八)辦理客戶風險承受度評估作業,及金融消費者資訊揭露有欠妥。(九)辦理內部稽核人員任用有未依規定及未確實辦理之情形。(十)辦理利害關係公司之申報與控管作業,經查有監察人○及總經理○未申報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企業。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4/01/1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0292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12年5月16日至5月24日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一)不符專業資格條件者登錄為一般業務人員方式執行業務,或未依規定辦理登錄範圍以外業務情事。(二)總經理未經核准兼任公司及轉投資子公司主辦會計。(三)公募基金經理人協助辦理基金會計或公司會計業務。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
處分內容罰鍰新臺幣60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4/01/1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0292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12年5月16日至5月2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一)辦理投信投顧公會人員登錄作業,有不符專業資格條件者登錄為一般業務人員方式執行業務,或未依規定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之情事。(二)總經理○有未經核准執行其他業務之情形(兼任該公司及轉投資子公司主辦會計)。(三)公募基金經理人○有協助辦理基金會計或公司會計(含私募子公司會計)業務之情形。
法令依據罰鍰新臺幣60萬元
處分內容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1/04/09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90377836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9年10月5日至14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有下列缺失事項:一、總經理有兼任其他公司監察人情事。二、辦理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未將因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非金融事業及人員納入分類細項,作為對客戶職(行)業風險評估項目之因素。三、109年至○月共召開O次董事會,惟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均未向董事會報告。四、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決定書,未能訂定合理之核決方式、權限範圍及核決程序,致投資決定決定書核決主管之代理人未能獨立於業務單位及交易活動之外行使職權。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7/09/2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37547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6年4月19日至27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一、○○基金僅採用海外顧問公司之投資組合建議,未參酌個股負面報導於投資分析報告說明投資理由,有投資分析內容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情事;基金持有之暫停交易股票未依基金信託契約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公平價格。二、辦理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有洗錢與資恐風險評估欠完善、客戶審查措施欠確實及可疑交易申報及相關監控機制欠妥適等情事。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6/05/12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50017588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4年12月9日至16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1.辦理海外債券交易,未交由交易員執行。2.投資初次上市(櫃)股票之時點,與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不符。3.基金經理人擔任他公司監察人,且未申報並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4/05/0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17040號
違規事實(一)逾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買回申請截止時間仍受理客戶取消交易(二)○○基金買賣債券,有先執行交易再補作投資決定書情事(三)○○基金調整政府債券面額,未敘明調整依據及其合理性,逕先行賣出再買進同一債券;交易員無書面交易指示,即執行交易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12/25
發文字號1010054932、10100549321
違規事實聯邦投信對於前基金經理人何君利用其本人帳戶,以職務上所知悉消息買賣多種渠所管理基金持有之股票,且何君及其配偶從事股票買賣均未依規定申報等違規情事,聯邦投信未盡積極督導與管控之責,核有違失。說明如下:(一)何君於99年1月13日至101年1月1日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以本人帳戶合計買賣○○等13檔股票;何君配偶合計買賣○○等3檔股票,與○○基金所持有之股票相同,且亦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交易情形。(二)何君於99年1月13日至101年10月31日任職聯邦投信期間以本人帳戶合計買賣○○等3檔股票;何君配偶買賣○○股票,與公司所經理之其他基金所持有股票相同,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交易情形。(三)何君於任職聯邦投信期間,以本人帳戶合計買賣○○等29檔股票;何君配偶合計買賣○○等3檔股票,雖買賣期間何君所管理基金及聯邦投信所經理之其他基金均未持有該等股票,惟何君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前揭交易情形。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處分內容1.糾正2.另處以60萬元罰鍰3.並命令聯邦投信停止前基金經理人何君一年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期間自102年1月9日起至103年1月8日止。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06/18
發文字號1010025234
違規事實(一)部分基金投資限額係由基金經理人自行計算控管,有違反投資限額情形。(二)運用基金資產之投資分析與決定顯無合理基礎。(三)私募基金參與可轉債承銷圈購作業,未於參與圈購前撰寫投資分析報告。(四)基金未經基金受益人會議決議即改變基金投資策略,且未依信託契約規定決定最適資產配置。(五)基金投資可轉債之投資執行表,實際執行結果僅有成交金額,未有成交價格及張數。(六)基金刊印之公開說明書所揭示之國外匯率資料及證券市場概況,係以前資料。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111條第4款、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2款、第4條第1項、金管會99年11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46469號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規定
處分內容糾正,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
以西元日期(yyyy/mm/dd)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