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海外基金 海外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聯博-歐洲收益基金A2級別美元(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英文名稱AB FCP I-European Income Portfolio Class A2 USD
海外發行公司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台灣總代理聯博投信
成立日期1999/03/02 註冊地盧森堡
基金核准生效日2006/07/11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2012/12/01
基金規模1,355.38 百萬歐元(2024/10/31) 計價幣別美元 
基金類型全球型基金  投資區域全球 
投資標的債券型  風險報酬等級風險報酬等級說明RR3 
最高經理費(%)1.1  基金評等基金評等說明 
最高銷售費(%) 經理人Scott DiMaggio/Gershon Distenfeld/Jamie Harding/John Taylor 
最高保管費(%)0.5  單一報價
ISIN CODELU0232529965  配息頻率 
保管機構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 傘狀基金
費用備註 
淨值日期 淨值 最高淨值(年) 最低淨值(年)
2024/11/27 23.0700 24.23 21.87
報酬率日期本月以來(%)本季以來(%)今年以來(%)
2024/11/27-1.87-4.47-0.04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 基金月報
指標指數彭博歐洲綜合債券指數
投資策略本基金分散投資於以歐元或歐洲貨幣計價之投資等級或非投資等級固定收益證券,以追求高度的報酬與資本增值潛力。本基金最多可將總資產的50% 投資在投資級評等以下的證券。基金經理公司將善用公司內部的信用分析資源及外部的財務及經濟資訊來評量投資標地的投資價值。
銷售機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板信商業銀行,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短線交易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附註:
一、 績效計算為原幣別報酬,且皆有考慮配息情況。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二、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
三、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下載,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查閱。
四、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五、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六、 標示"(已撤銷核備)"及"(未申報生效)"之基金資料僅提供原有投資者參考,以供其做買回、轉換或繼續持有之決定;「已撤銷核備」為在台灣已下架(停售)的基金;「未申報生效」為未於法規規定之時效內向金管會辦理申報生效作業之境外基金。
七、 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八、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九、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