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內基金 國內基金公司-違規記錄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4/03/14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288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12年7月26日至112年8月8日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一、基金投資標的涉有政經風險事件,辦理投資分析及決定未納入評估及未列示於月檢討報告並評估處理方式。二、ETF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之投資地區及標的未納入所追?指數及基金實際投資REITs標的,公開說明書揭露無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且未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三、O基金為ESG主題基金,惟投資標的仍有涉及排除政策所訂敏感性產業,未確認是否違反排除政策及未建立後續檢核及追蹤機制,且投資組合與公開說明書揭露之流動性策略不符。四、組合型基金公開說明書封面未揭露投資子基金,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之警語。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21/12/24
發文字號1100349141
違規事實金管會110年4月7日至16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有下列檢查缺失事項:一、辦理辦公處所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作業:經理人領取手機但未確實登記,或登記領取時間與事實不符;經理人於公出前未交付手機、先出具投資決定書後再將手機交付集中保管;無員工利用公司電腦於證券商網站下單控管機制。二、辦理經手人員之個人交易管理作業:經手人員未於核准之時間內委託交易,與所訂規範不符;每年度查詢買賣有價證券情形,有未載明受查人員、受查人員未包含離職經理人及工作底稿未留存交易明細等情事。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8/08/07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70328588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7年1月19日至29日對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1.買基金之投資分析報告未就基金管理機構影響投資決策加以分析。2.未以風險基礎方法建立洗錢及資恐風險之防制與抵減措施。3.辦理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納入風險評估考量因素之範圍欠妥,且迄未重新辦理評估亦無相關補強計畫、未依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評估表」辦理新客戶之風險評估。4.辦理客戶審查措施與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未確實確認客戶資料。5.已建置之重大案件涉案人資料庫,未確實建檔、客戶有負面新聞時,未進行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6/05/12
發文字號1050014657
違規事實金管會103年11月10日至14日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一、買進注意股票,未就短期漲幅風險與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二、為避險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未敘明所持有具高度相關之有價證券或投資組合。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5/08/05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40030438、10400304381號
違規事實公司總代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募集發行之「○○基金」(下稱○○ETF)在台灣原股掛牌交易核有下列缺失:(一)公司於OOETF所追?陸股指數大幅上漲時期,未善盡注意及忠實義務積極督促參與證券商應依合作契約規定赴香港次級市場交易,以適時增加該基金之庫存部位,致ETF由折價轉為溢價,參與證券商未能即時進行市場調節。(二)公司就該ETF持續溢價期間因應市場供需新增相關部位之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資訊,未於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公告。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
處分內容警告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4/10/13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37477號
違規事實金管會103年間對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違規情事:一、私募基金投資非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之投資種類與範圍之承銷股票。二、基金遇大筆淨申贖需調整投資組合,惟實際決定賣出股票檔數與投資分析報告所載賣出檔數顯有差異。三、基金未即時依所訂個股停損機制確實執行,且內控相關辦法未就股票庫存相對每日成交量之流動性比率訂定有控管作業。四、基金經理人兼任其他公司董事。五、基金投資股票範圍之建立及管理作業與公司所訂投資風險管理規定不符。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
處分內容糾正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3/04/22
發文字號10200085041
違規事實金管會101年10月15日至23日對貴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違規情事如下:1.基金買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未列入投資範圍之標的2.買進標的之投資分析報告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25條。
處分內容糾正及處以罰鍰新臺幣12萬元
金管會發文日期:2012/06/28
發文字號1010030068,10100300683
違規事實受處分人彭○○(下稱彭員)於擔任凱基投信之基金經理人期間,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利用○君名義於○○股票興櫃期間買進○張、賣出○張,上櫃後於99年9月間再賣出0張;另彭員所經理之凱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99年9月間買進○○股票0張並於買進當月(9月)全數賣出,顯有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所管理基金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且未向所屬公司申報。
法令依據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3條第1款及第104條。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處分內容警告,並命令凱基投信解除業務人員彭○○職務
資料來源:投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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