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內基金 國內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名稱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A累積型(美元)(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成立日期2024/01/31興櫃交易代碼
基金規模1.00億元(台幣) 規模日期:2024/10/31基金公司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基金類型跨國投資股票型全球市場基金經理人陳美君 
計價幣別美元成立時規模0.20億元(美元)
投資區域台灣,美國,日本,英國,韓國,大陸,香港,馬來西亞,印尼,泰國,德國,法國,加拿大,澳洲,瑞士,荷蘭,義大利,新加坡,紐西蘭,西班牙,巴西,智利,盧森堡,丹麥,墨西哥,比利時,葡萄牙,波蘭 保管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基金評等基金評等說明  主要投資區域全球
單筆最低申購300元 風險報酬等級風險報酬等級說明RR4
定時定額管理年費(%)2.000
手續費(%)3.000保管費(%)0.280
基金統編88393682D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基金月報 / 簡式公開說明書
投資標的本基金主要投資於OECD G7 國家(即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及日本七大工業國)之基礎建設相關產業即公用事業、運輸、電信通訊、能源、社區社會等基礎建設相關產業。 
銷售機構中租投顧,富蘭克林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京城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原:大台北/稻江)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短線交易規定

歷任基金經理人
經理人時間期間(月)操作績效(%)台股績效(%)現任基金
陳美君 2024/01/31至  10 11.60 26.77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A累積型(台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B分配型(台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NB分配型(台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A累積型(美元)(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B分配型(美元)(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NB分配型(美元)(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B分配型(人民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NB分配型(人民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B分配型(南非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全球基礎建設收益基金-NB分配型(南非幣)(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累積型(台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分配型(台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累積型(美元)(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分配型(美元)(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蘭克林華美亞太平衡基金-分配型(人民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附註:
一、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二、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
三、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四、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五、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六、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七、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